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 蕭雅文 即 蕭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用共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聲請費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2,0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2,06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另請陳報何時毀諾,毀諾時每月薪資收入及提出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共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含最大債權銀行要求每月應償還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並請釋明向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共同協商之理由為何(國泰世華銀行債權額並非最多,非最大債權銀行)。
(四)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清冊上所載債權金額與徵信中心所載債權金額不符且相差甚多)。另請陳報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證明文件,其中第一商業銀行部分為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請檢附相關資料,並陳報與債權人債權成立之情形(含主債務人、借款日期、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利率、繳款情形及目前債權餘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領取低收入戶每月10,000元補助款之相關資料。
(六)提出每月必要支出表中所提列關於扶養費、伙食費、交通費之實際支出相關單據。其中交通費部分,應釋明工作地點,及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另扶養費部分則應分別就各扶養親屬列明支出項目明細、金額,及敘明支出之用途及必要性。
(七)陳報聲請人前配偶 吳振能 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
(八)提出扶養親屬 陳盛波 、陳 廖木媚 、 蕭進財 、 蕭穎華 、蕭瑀姿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每月為其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應釋明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是否仍有其他子女)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