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交上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盆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 法扶 律師)
郭蔧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9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張盛喜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