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VANDUNG(中文姓名:阮文勇)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DUNG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NGUYENVANDUNG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NGUYENVANDUNG因犯竊盜案件共16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及108年度審易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