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告 王俊傑
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9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