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812號原告R○○
午○○H○○
樓W○○Y○○寅○○
14樓癸○○
11樓宙○○
11樓子○○
5樓黃○○
4樓乙○○
12樓酉○○
7樓G○
樓巳○○
5樓未○○
5樓a○○
10樓卯○○
3樓I○○
2樓E○○
15樓辛○○
19樓D○○
8樓申○○
4樓U○○
0樓己○○N○○
樓8樓O○○
3樓玄○○
7樓P○○
7樓K○○
13樓V○○
1樓Z○○
3樓甲○○
3樓地○○
樓丁○○
3樓S○○
1樓b○○
17樓17樓戌○○
3樓亥○○
3樓Q○○○
9樓戊○○
5樓L○○
17樓丙○○
8樓庚○
樓J○○
4樓辰○○
14樓F○○
7樓M○○
樓X○○○
10樓10樓B○○
6樓丑○○○
8樓壬○○
6樓宇○○
樓C○○
2樓T○○
6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被告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A○○被告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各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原告等五十五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又原告等五十五人起訴雖據合併繳納裁判費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惟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合計新台幣伍萬肆仟元;原告等五十四僅合併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伍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五十四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馨文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訴訟標的價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一│R○○│28,082元│1,000元│├───┼────┼──────┼─────┤│二│ 林佳祥 │54,793元│1,000元│├───┼────┼──────┼─────┤│三│H○○│28,257元│1,000元│├───┼────┼──────┼─────┤│四│W○○│40,502元│1,000元│├───┼────┼──────┼─────┤│五│Y○○│47,585元│1,000元│├───┼────┼──────┼─────┤│六│寅○○│44,318元│1,000元│├───┼────┼──────┼─────┤│七│癸○○│53,184元│1,000元│├───┼────┼──────┼─────┤│八│宙○○│44,318元│1,000元│├───┼────┼──────┼─────┤│九│子○○│28,281元│1,000元│├───┼────┼──────┼─────┤│十│黃○○│40,577元│1,000元│├───┼────┼──────┼─────┤│十一│乙○○│54,793元│1,000元│├───┼────┼──────┼─────┤│十二│酉○○│39,754元│1,000元│├───┼────┼──────┼─────┤│十三│G○│28,506元│1,000元│├───┼────┼──────┼─────┤│十四│巳○○│41,275元│1,000元│├───┼────┼──────┼─────┤│十五│未○○│35,826元│1,000元│├───┼────┼──────┼─────┤│十六│a○○│77,101元│1,000元│├───┼────┼──────┼─────┤│十七│卯○○│41,250元│1,000元│├───┼────┼──────┼─────┤│十八│I○○│40,278元│1,000元│├───┼────┼──────┼─────┤│十九│E○○│44,318元│1,000元│├───┼────┼──────┼─────┤│二十│辛○○│39,317元│1,000元│├───┼────┼──────┼─────┤│二十一│D○○│41,275元│1,000元│├───┼────┼──────┼─────┤│二十二│申○○│54,793元│1,000元│├───┼────┼──────┼─────┤│二十三│U○○│40,490元│1,000元│││己○○│││├───┼────┼──────┼─────┤│二十四│N○○│38,968元│1,000元│├───┼────┼──────┼─────┤│二十五│O○○│39,729元│1,000元│├───┼────┼──────┼─────┤│二十六│玄○○│38,657元│1,000元│├───┼────┼──────┼─────┤│二十七│P○○│38,981元│1,000元│├───┼────┼──────┼─────┤│二十八│K○○│39,754元│1,000元│├───┼────┼──────┼─────┤│二十九│V○○│38,981元│1,000元│├───┼────┼──────┼─────┤│三十│Z○○│38,981元│1,000元│├───┼────┼──────┼─────┤│三十一│甲○○│38,806元│1,000元│├───┼────┼──────┼─────┤│三十二│地○○│39,517元│1,000元│├───┼────┼──────┼─────┤│三十三│丁○○│36,100元│1,000元│├───┼────┼──────┼─────┤│三十四│S○○│28,506元│1,000元│├───┼────┼──────┼─────┤│三十五│b○○│78,011元│1,000元│├───┼────┼──────┼─────┤│三十六│戌○○│39,517元│1,000元│├───┼────┼──────┼─────┤│三十七│亥○○│38,781元│1,000元│├───┼────┼──────┼─────┤│三十八│Q○○○│38,968元│1,000元│├───┼────┼──────┼─────┤│三十九│N○○│39,455元│1,000元│├───┼────┼──────┼─────┤│四十│戊○○│38,981元│1,000元│├───┼────┼──────┼─────┤│四十一│L○○│28,506元│1,000元│├───┼────┼──────┼─────┤│四十二│丙○○│38,968元│1,000元│├───┼────┼──────┼─────┤│四十三│庚○│39,517元│1,000元│├───┼────┼──────┼─────┤│四十四│J○○│40,178元│1,000元│├───┼────┼──────┼─────┤│四十五│辰○○│39,754元│1,000元│├───┼────┼──────┼─────┤│四十六│F○○│39,492元│1,000元│├───┼────┼──────┼─────┤│四十七│M○○│44,622元│1,000元│├───┼────┼──────┼─────┤│四十八│賴 郭美雪 │77,512元│1,000元│├───┼────┼──────┼─────┤│四十九│B○○│36,125元│1,000元│├───┼────┼──────┼─────┤│五十│丑○○○│39,405元│1,000元│├───┼────┼──────┼─────┤│五十一│壬○○│40,153元│1,000元│├───┼────┼──────┼─────┤│五十二│宇○○│39,517元│1,000元│├───┼────┼──────┼─────┤│五十三│C○○│45,492元│1,000元│├───┼────┼──────┼─────┤│五十四│T○○│38,981元│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