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478號聲請人 彭及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儒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彭及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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