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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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獻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相對人之現金卡申貸可動用額度於約款中約定為10萬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395,665元,已逾約款約定之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調整額度之資料,或釋明本件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