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誠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78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876號、90年度臺非字第3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張哲誠因本件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年10月17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該署102年10月17日南檢玲暑102偵9784字第61913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惟被害人 謝世源 已於102年10月7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102年10月14日遞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有上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該署102年度偵字第9784號卷可按。顯見本件於繫屬前,即已欠缺訴追條件,則依前述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惟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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