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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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余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宥銨陳宗賢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宥銨即陳宗賢等之被繼承人 陳勝雄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陳勝雄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四、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5建號(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0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陳宥銨即陳宗賢之應繼分比例。
六、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年8月2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碧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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