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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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徐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秉宏 (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相對人吳秉宏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惟相對人業於112年8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則相對人於本件繫屬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後龍鎮龍北51-273.12全部附表二: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601龍北段51-2地號北龍里龍山路43之2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2.78二層:49.2三層:49.2四層:49.2騎樓:16.42合計:196.8陽台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