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71號原告 謝至正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被告 謝耀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謝至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謝耀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2時前往臺北縣新店市○○路○○號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有關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鑑定。
理由
一、本院認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與被告間之血緣鑑定為應證事實之重要證據,原告、被告有前往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接受血緣鑑定之必要(本件鑑定費用由原告墊付)。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4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