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8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明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明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白明玉前因犯偽造文書、詐欺及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並以99年度聲字第7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6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4989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8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72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
6日,亦有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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