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013號聲請人 李淑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慧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慧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票據號碼為:845633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