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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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3號

聲請人 徐啓源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黃志強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志強簽發之本票一張,票據號碼528266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9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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