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046號陳報人 王忠偉 即繼承人 王忠憲 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被繼承人 王江金玉 生前最後住所乃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號6樓,除據陳報人狀載以外,亦有被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陳報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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