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435號聲請人 俞聰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淳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票號No371668、No371674正確之發票日(原載發票日已塗改,且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