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00號聲請人 陳寶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0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第一金萬得福精│03-D0-00-0000000-0│1│2000│││資信託股份有│選基金││││││限公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