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1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06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兩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8年5月11日執行完畢。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8年10月1日或2日晚間9時許,在新竹市○○街○○○巷附近某處,以自備機車鑰匙1支,竊取甲○○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乙○○於98年10月3日晚間9時45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民富街街口時為警查獲,當場扣得上開重型機車及機車鑰匙1支,始悉上情(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1輛業已發還甲○○具領保管)。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6至8、4142頁)。
(二)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9、10頁)。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偵查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照片3張(見偵查卷第
5、14至16、18、19、24、25、27、29至31頁)。
(四)扣案之鑰匙1支。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乙○○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累犯:被告乙○○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3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7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06號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兩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1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8年
5月1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乙○○除有上開構成累犯之刑事紀錄,另有傷害、妨害家庭、竊盜、贓物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有前揭所示之前案紀錄表可稽,足徵其素行不佳,亦不知悔悟,猶為貪圖一己之私,竊取被害人甲○○所使用之重型機車1輛,實不足取,惟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犯罪手法亦屬平和,且竊得之重型機車1輛已發還予被害人甲○○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至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乙○○所有供竊得本案機車之工具,業經其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4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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