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理人 吳逸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事實理由,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7960號)
債務人 陳雅各 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31,234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20,515元;違約金為新臺幣10,719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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