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毒抗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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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三五八號
抗告人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000強制戒治,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第一審裁定(八十年度第號,聲請案號: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毒聲字第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0000000聲請以受保護管束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十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其在保護管束期間,有再度施用嗎啡(聲請書誤為安非他命)行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有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 孫中山 先生紀念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驗斷報告在卷足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明無訛,從而原審法院爰依首開規定00000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仍自以000而不服原裁定,自屬無據,本件抗告應認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