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毒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三一九號
抗告人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0000強制戒治,不服臺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第一審裁定(八十
年度第號,聲請案號: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聲撤戒字第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六八八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施用毒品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檢付相關執行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云云,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甲○○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0000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本件抗告意旨仍以000而不服原裁定,自屬無據,本件抗告應認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