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零四年度執聲付字第八十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陳國順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㈡復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九○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一○三一號判決、一百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判決、一百年度簡字第三二二六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共三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五月(共二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並分別確定在案。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百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㈤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一一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共二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㈠至㈢、㈣至㈤所示案件,由本院以一百零二年聲字第五一二一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年確定,受刑人於一百年七月十二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