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劉國釧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尚未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尚無執行力,故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與前揭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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