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辜文玲 被告偉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王子 (DennisPrinceNwazulu)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依臺北市政府地第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第二項請求積欠租金及管理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陸萬元;至第三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屬於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合計貳佰壹柒萬肆仟肆佰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