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韓其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陶俊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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