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介紹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