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41號聲請人 劉彥慶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監護人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相對人 李月輝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黃敏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