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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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調字第10號聲請人 何永裕 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相對人 侯源璋 代理人 侯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雙方所簽訂之土地房屋合作建築契約書認相對人有不履行之情事,因而就本件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2年3月4日具狀陳報表示拒絕聲請人之一切調解行為,此有相對人102年
3月4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