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王儷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9月14日與債權人簽訂以分期方式購書籍,並約定自96年9月14日起,分18期方式給付價款,但應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850元,惟債務人自第17期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