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崔君豪

被告 謝臺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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