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崔君豪
被告 謝臺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