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88號上訴人甲○○
3號被上訴人乙○○○
之2號當事人間94年度婚字第388號請求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本院已於94年11月30日於本院牌示處黏貼公示送達之公告,且於94年12月2日行文新竹縣新埔鎮公所揭示本判決,該公所並已於94年12月9日揭示完畢,有本院之公示送達證書函稿、新埔鎮公所來函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5年3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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