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叁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於95年3月30日提起公訴,並於同日將被告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3月30日對被告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6月29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於95年6月28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周明鴻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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