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吳敏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德來吳富乾吳富彤 因100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402,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劉霜潔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