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59號原告 林能保 被告 陳銘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