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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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63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7
24、2725、2726、2727、2728、27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先前係蒙受冤情而受裁罰,原審係枉法裁判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定有明文。
再按同一案件(內容相同之事實),僅能為一次司法機關審理之客體,又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產生既判力,用以揭示行為人就同一事件僅受一次之處罰,此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亦稱「一罪不兩罰」原則,是以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於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亦應予以準用,惟因道路交通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並無諭知免訴之規定,於此情形,應認其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抗字第2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抗告人蔡政璜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交通事件裁決
處分,前均已分別向原審聲明異議,且均經原審裁定駁回異議,部分案件經提起抗告後並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等情,經整理如附表所示,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案號之刑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抗告人就上開裁處重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均予以駁回。
㈡抗告人另就附表編號8所示交通事件,亦即其先前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西區拖吊場繳納其遭舉發違規停車(舉發單號:
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案之收據(收據單號:D00000000號)聲明異議,惟查,該案未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開掣裁決書,此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99年10月15日高市交裁字第0990044971號函覆在案;又抗告人曾就該案件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業經管轄法院即原審以99年度交聲字第1390號以該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裁定駁回,嗣經本院以99年度交抗字第249號駁回異議人之抗告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就上開裁處重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基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亦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以駁回。
四、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魏文常┌─┬──────────┬────────────────┬─────────────────┐│編│交通事件裁決處分文號│承審法院/案號/審理結果│抗告法院/案號/審理結果││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稱雄院)││├─┼──────────┼────────────────┼─────────────────┤│1│96年8月7日高市府交裁│1.雄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280/抗告駁回│││字第裁32-B00000000號│2.雄院/98交聲733/異議駁回(逾│││││期抗告亦駁回)│││││3.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4.雄院/98交聲3072/異議駁回│2.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4/抗告駁回││││5.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3.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駁回││││6.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2│96年7月3日高市府交裁│1.雄院/97交聲946/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8/抗告駁回│││字第裁32-B00000000號│2.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3.雄院/98交聲3073/異議駁回│2.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5/抗告駁回││││4.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3.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駁回││││5.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3│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1.雄院/98交聲864/異議駁回(逾││││裁字第裁00-000000號│期抗告亦駁回)││││(異議人誤載案號為北│2.雄院/98交聲1094/異議駁回││││811240)│3.雄院/98交聲3074/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6/抗告駁回││││4.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5.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4│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1.雄院/96交聲845/異議駁回││││裁字第裁00-000000號│2.雄院/98交聲865/異議駁回(逾││││(異議人誤載案號為北│期抗告亦駁回)││││916270)│3.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4.雄院/98交聲3075/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7/抗告駁回││││5.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2.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駁回││││6.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5│92年12月12日高市府交│1.雄院/97交聲947/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7/抗告駁回│││裁字第裁32-BH0000000│2.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號│異議駁回│││││3.雄院/98交聲3076/異議駁回│2.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8/抗告駁回││││4.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3.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駁回││││5.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6│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1.雄院/97交聲948/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50/抗告駁回│││裁字第裁BD0000000號│2.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3.雄院/98交聲3077/異議駁回│2.高雄高分院/98交抗889/抗告駁回││││4.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3.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駁回││││5.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7│93年5月20日高市府交│1.雄院/97交聲949/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7交抗349/抗告駁回│││裁字第裁B00000000號│2.雄院/98交聲1093、0000-0000/│││││異議駁回│││││3.雄院/98交聲3078/異議駁回│2.高雄高分院/98交抗890/抗告駁回││││4.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3.高雄高分院/99交抗250-256/抗告││││駁回│駁回││││5.雄院/99交聲0000-0000/異議均│││││駁回││├─┼──────────┼────────────────┼─────────────────┤│8│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收│1.雄院/99交聲1390/異議駁回│1.高雄高分院/99交抗249/抗告駁回│││交通違規罰鍰收據(收│││││據單號:D00000000號)│││└─┴──────────┴────────────────┴─────────────────┘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度 交抗 字第 643 號裁定(99.12.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度 交聲 字第 27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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