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建宏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文件(應依債務人戶籍地址送達)。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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