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債務人 郭逸宏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債權人高靜儀、林寶玉、 陳立偉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地址、債務人負債之原因。
2.提出父母及所有兄弟姊妹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
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目前同居人數、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母親住所地址。
4.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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