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蔣月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富璝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1月15日│175,000元│PIA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邱盟文 │限公司埔里分行│││││├──┼─────────┼─────────┼───────┼───────┼───────┼──┤│002│富璝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1月23日│258,000元│PIA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邱盟文│限公司埔里分行│││││├──┼─────────┼─────────┼───────┼───────┼───────┼──┤│003│富璝企業股份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11月12日│65,000元│PIA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邱盟文│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