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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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舜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舜昇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田舜昇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罪嫌重大,而被告除本案係逃匿遭緝獲到案外,其先前亦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顯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再者,被告於短時間內即犯下本案2次竊盜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4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之罪嫌重大,衡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及再犯之危險,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仍認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