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國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國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國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田國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均應載為「105.8.10」,檢察官聲請書均誤載為「105.10.19」,均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田國樟就其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簽名、捺印所出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固得易科罰金,惟與其所犯附表其餘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藥事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6.24│104.6.25│││││││├────────┼──────────┼──────────┼──────────┤││││││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少連│桃園地檢104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25號│偵字第12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93│105年度上訴字第139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8.10│105.8.10││├───┼────┼──────────┼──────────┼──────────┤││││││││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635│105年度台上字第2635│││判決││號│號│││├────┼──────────┼──────────┼──────────┤││判決│105.10.19│105.10.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科罰金之案件││││├────────┼──────────┼──────────┼──────────┤││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259號│第13260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