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
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05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