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 陳冠廷 被告 李宥慶 即祈樂早餐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0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