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更(一)第3號
原 告  施鳳珠
被 告  鍾來香
上列當事人因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
本件應返還被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06年度板簡更(一)字第3號兩造間請求修
復漏水等事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
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惟原告共繳納2,760
元(即1,880元+440元+440元=2,760元),溢繳440元,
又被告因於第一審全部敗訴,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應繳納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元,惟被告共繳納8,490元(即6,49
5元+1,995元=8,490元),溢繳5,010元,上開案件並已
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揆諸前開規定,爰
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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