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70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姜建明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壢監裁字第裁53-C0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姜建明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姜建明,於民國99年4月25日中午1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縣○○鎮○○路○○號前,因「無照駕車行駛(禁駛)」,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警備隊員警,以北縣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掣單舉發,上開舉發通知單之駕駛人雖載明為「 姜建光 」,然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認係員警誤植駕駛人姓名,並已更正為異議人「姜建明」,故仍認舉發無誤,乃於99年8月18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相關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1,300元及駕駛執照扣繳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姜建明並無於99年4月25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縣淡水鎮,且上開車輛亦非異議人所有,異議人亦未曾借用該車輛,應是遭人冒名。舉發員警係聽信冒異議人姓名者之口述資料,並未查驗違規人之身分證件,又誤植姓名,顯有未當,不能據以認定違規人即為異議人本人,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並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
2項所明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復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如調查證據之結果不足使法院確信行為人有原處分所指之事實,而仍有合理懷疑時,即應撤銷原處分而諭知不罰,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事實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警備
隊員警 陳得財 證稱:當日中午伊與另一名同事於淡水老街分局開車到老街中正路附近,在中正路64號前看到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由淡水捷運站往中正路方向行駛,因該路段禁止汽車通行,伊遂將該車攔下,當時駕駛人有出示行照,伊請駕駛人出示駕照,但對方說沒有,舉發通知單上駕駛人姓名寫「姜建光」,係因伊當時看到行照上汽車所有人係姜建光的關係,該部分係伊的筆誤;伊只記得駕駛人有客家口音,但因事隔半年多,故無法確認駕駛人是否為在庭之異議人等語(見本院99年12月21日訊問筆錄),由證人陳得財上開證述可知,其已無法指認所舉發之違規人即為異議人本人。
㈡另證人姜建光於本院訊問時亦證稱:99年4月25日伊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縣淡水鎮,該車為伊所有,當日伊有交通違規之情形而被警察攔停,被攔停時伊並未出示駕照及身分證僅出示行照,且因當時伊被通緝中,所以不敢表明自己的身分,而向員警稱伊係姜建明,並告知姜建明之身分證字號,員警以該身分證字號查詢,發現姜建明沒有駕照,遂開立無照駕駛之違規舉發通知單;伊簽舉發通知單時有發現員警在駕駛人欄寫成伊的名字,但伊當場並未表示意見,伊想說之後接到罰單再去繳掉就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之「姜建明」係伊所簽等語(見本院99年1月18日訊問筆錄),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車號汽車車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證人姜建光上開證詞堪以採信。是本件於99年4月2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線淡水鎮之人確為證人姜建光,異議人前揭辯稱其並未駕駛上開車輛違規,而係身分遭人冒用乙節,洵堪採信。
五、綜上,依現存證據既不足以使本院形成異議人有前揭違規事實之確信,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為有利於異議人之認定,而認其異議有理由。是原處分機關遽對異議人為前開裁決,難認允當,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以資適法。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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