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順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辯
論終結,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
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蘇鳴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莊正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