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臺灣勁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火成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被上訴人 黃麗真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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