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4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逸潔 債務人 李元仲 債務人 張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逸潔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張雅雯、李元仲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2月18日起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
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31,85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債權人於109年8月18日將上述431,850元轉列催收款。即自109年2月18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止按年息
0.9%計算之利息,自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3月19日起至109年8月17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09年8月18日起至109年9月18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09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