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主文乙○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行及智識程度、所竊取被害人甲○○之該支雨傘僅價值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且被告亦已返還該雨傘,業據被害人甲○○於警詢時指述明確,是被告犯罪之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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