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司繼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補字第279號聲請人丙○○
乙○○甲○○王丁○○戊○○
一、上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