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2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數額。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蕭凱義